歐盟電池指令(2006/66/EC)
歐盟電池指令(2006/66/EC)經過91/157/EEC, 93/86/EEC,2013/56/EC指令修訂后,其主要內容如下:
檢測項目 | 參考限量 | 豁免產品 |
汞(Hg) | 電池、蓄電池0.0005% | 鈕扣電池的汞含量不得超過重量的2% |
鎘(Cd) | 0.002%(電池、蓄電池和鈕扣電池) | 報警系統、醫療設備及無線電動工具所用的電池及蓄電池除外。 |
鉛(Pb) | 0.004% (電池、蓄電池和鈕扣電池) |
注: 1)、2013/56/EC取消無線電動工具中電池的鎘豁免及禁止紐扣電池中含汞。
2)、無線電動工具中的便攜式電池和蓄電池的鎘豁免可以繼續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;
3)、含汞量不超過2%(w/w)的紐扣電池可繼續沿用至2015年10月1日;
4)、如果鉛含量超過40ppm(40mg/kg),樣品上須有“Pb”標識。
美國電池指令USPublic Law 104-142(HR2024)
1996年頒布聯邦法令《含汞電池和可充電池管理法》(US Public Law 104-142)于1996年5月13日開始實施。在這部法律中,對廢鎘鎳電池、廢小型密封鉛酸電池和其他廢充電電池的標簽、生產、收集、運輸、儲存等作出規定,其立法原則是:
> 禁止在堿錳電池和碳鋅電池中添加汞;
> 分階段禁止使用含汞電池;
> 生產適用于回收利用和易于處置的氫鎳電池、小型密封鉛酸蓄電池和其他電池;
> 高效低成本收集、回收或適當處置廢鎳鎘電池、小型密封鉛酸電池、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電池,教育公眾關心對各類廢電池的收集、回收利用和合理處置。
這部《管理法》規定為了便于有效地再生利用和適當處置廢鎳鎘電池、小型密封鉛酸電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電池,電池生產商必須使用統一的規定標識,對運輸、收集、儲存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,并鼓勵志愿廠商投資廢電池的再生利用和適當處置廢電池,鼓勵新型電池的研究、生產?!豆芾矸ā芬幎ú坏娩N售沒有標識或標識不符合要求的電池,以及無法拆卸或不便拆卸電池的用電器具。具體規定:
(1) 禁止銷售有汞堿錳電池(鈕扣堿錳電池允許含汞量為每只電池不超過25mg);
(2) 禁止銷售含汞碳鋅電池;
(3) 在美國禁止使用鈕扣氧化汞電池;
(4) 禁止銷售任何氧化汞電池,除非該電池的制造商明確標示電池回收處,電池回收點必須經聯邦、州、當地政府管理部門的批準,許可從事接收和回收處理廢舊電池。
檢測項目:
汞(Hg)